(2017)豫10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建勋、胡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勋,胡彩玲,胡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0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建勋,男,1971年12月16日,汉族,地址:长葛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彩玲,女,1963年5月9日,汉族,地址:长葛市。一审被告:胡俊宝,女,1970年5月23日,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吴建勋因与被上诉人胡彩玲、一审被告胡俊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建勋、被上诉人胡彩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建勋上诉称,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为货款,是一审被告胡俊宝经营所产生,不应该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胡彩玲辩称,该笔欠款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欠款应当上诉人夫妻共同承担。被上诉人胡彩玲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和《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该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该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该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胡俊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被告胡俊宝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俊宝偿还货款19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此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俊宝、吴建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彩玲货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胡俊宝负担。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证据出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本案货款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一审被告胡俊宝所欠被上诉人胡彩玲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债务发生在上诉人与一审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