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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葛先富、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先富,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浙102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葛先富,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伯林。申请执行人葛先富与被执行人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2执10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恒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