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生、张艳华与白培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张艳华,白培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1137号原告:王生,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艳华,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培发,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生、张艳华诉被告白培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沃林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张艳华及被告白培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张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协助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镇民房,房屋面积为69.57㎡(原房屋面积44㎡),房屋价款为6万元。由于原被告是亲属关系,此房屋买卖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由于该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行使房屋的处分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产权变更登记义务,但被告拖延未予办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被告白培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白培发承认原告王生、张艳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生、张艳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本案系确认合同之诉,被告虽然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对其合同的效力,不应按当事人对合同的认可或否认而确定法律效力。应由法院审查其合同是否依法成立,认定其是否有效。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双方无异议,并已实际履行,且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所以,本院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白培发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生、张艳华与被告白培发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二、被告白培发自本判决生效后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生、张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