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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芯华与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芯华,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886号原告:张芯华,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孙文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被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民主路一段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9743-6。代表人:杨雨全,经理。被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4号院一号楼2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6028500-5。法定代表人:杨雨全,总经理。原告张芯华诉被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芯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芯华负担。审判员  王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