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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军与刘书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书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123号原告王军,男,1979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刘书春,男,1966年3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王军与被告刘书春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