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龙,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克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龙醉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29公里处(克东县境内)时,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牵引通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碰撞后车辆打滑驶入对面车道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再次发生相撞。造成马龙、刘某某及轿车被害人乘车人兰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马龙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4mg/100ml。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马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马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马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龙醉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29公里处时,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牵引通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碰撞后车辆打滑驶入对面车道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再次发生相撞。造成马龙、刘某某及轿车被害人乘车人兰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马龙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4mg/100ml。被告人马龙于2015年11月15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证实马龙的自然状况和刑事责任年龄及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马龙到案情况。3.酒精呼气仪检测单,证实刘某某1、李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的事实。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后提取马龙、刘某某血液进行检测的情况。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马龙行政处罚的情况。6.克公交认字[2015]第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1.马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刘某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兰某无责任。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人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8.住院记录、诊断书、住院诊断书,证实马龙、刘某某受伤治疗情况。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马龙、刘某某、刘某某1、兰某申请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情况。10.自愿放弃鉴定申请书及照片,被害人兰某自愿放弃伤情、伤残等级鉴定。11.说明,证实因马龙受伤严重,双腿骨折不能行走,住院治疗,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高某、李某、刘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克东县城西瑞信达印刷厂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克东县城西瑞信达印刷厂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车辆受损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龙供述称,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四)鉴定意见1.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53速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夏利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92.86km/h。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53速度增补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大众牌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52.65km/h。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1-53痕迹,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1).夏利牌小型轿车右前翼子板、右前门、右后门、右后护板、右侧A、B、C柱、顶棚刮撞痕迹与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通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厢体底板左后边缘、后护杠左边缘刮撞痕迹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刮撞的痕迹特征。(2).夏利牌小型轿车车前保险杠、前保险杠内衬杠、前照灯组、发动机盖板、前翼子板刮撞痕迹与大众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前保险杠内衬杠、前照灯组、发动机盖板、前翼子板刮撞痕迹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刮撞的痕迹特征。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1-53安检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夏利牌小型轿车行车制动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通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314号检验报告:在马龙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4mg/100ml。(五)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