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敏全与孙士宽、宋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全,孙士宽,宋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于敏全,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生,住双辽市。被告:孙士宽,男,汉族,60岁,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宋向会,男,汉族,63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全诉被告孙士宽、宋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敏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敏全撤诉。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田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智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