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闫文涛、郎新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闫文涛,郎新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64号原告:张涛,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闫文涛,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郎新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玉龙,经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闫文涛、郎新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闫文涛已经将原告张涛的事故损失足额赔偿,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卢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