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定帮与陈科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帮,陈科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759号原告:陈定帮,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沅,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湖汽车站。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定帮诉被告陈科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程元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定帮负担。审判员  陈良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