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守兰与董传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兰,董传霞,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211号原告:张守兰,女,192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2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芳(系张守兰之女),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55********。被告:董传霞,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67********。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法定代表人:董保田,主任。原告张守兰与被告董传霞、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庄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守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霞、蔡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守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耕种原告所有的村南坡地0.45亩(返还村北场院地0.12亩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另行处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蔡庄村村民,1984年与蔡庄村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因原告年迈,将诉争的土地交由被告的母亲袁志凤耕种,当时口头约定袁志凤无偿耕种,原告有随时收回土地的权利,袁志凤2004年去世后,因被告离婚返还蔡庄村,涉案土地被告耕种至今。董传霞辨称,我娘、董传江、还有原告三户人家不交统筹费,村里把地收回去了,分给我三分多地,我种了多少年了。地是村里分给我的,但没有合同。现在不交统筹费了就想要地没有这个可能。蔡庄村委会述称,交不交统筹与收回承包地是两回事,当时村委会调解时,张守兰与董传霞两方都承认争议的南坡地为0.45亩。场院地和菜地都没有签过土地承包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4年12月17日,蔡庄村委会与农户张守兰签订《土地双向承包合同》,蔡庄村委会向农户张守兰发包土地4亩(其中包括涉案争议“南坡地”0.45亩)。张守兰交纳农村统筹费至2000年。“南坡地”0.45亩(南邻袁善奇、北邻袁传杰)承包地现由董传霞耕种。2015年12月15日,蔡庄村委会对张守兰与董传霞、袁致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张守兰与我村村民袁致文、董传霞因土地经营发生纠纷,因村调解无效,张守兰特申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特此证明。张守兰与袁致文纠纷1.2亩,张守兰与董传霞纠纷0.45亩,张守兰与董传霞场院地纠纷0.12亩”,原章丘市相公庄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2月19日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本院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当事人诉争的“南坡地”0.45亩,已于1984年由蔡庄村委会承包给农户张守兰,现并无证据证明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由蔡庄村委会收回发包给了董传霞,也不存在张守兰自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形,张守兰对诉争的南坡地0.45亩土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土地。本院对张守兰返还“南坡地”0.45亩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董传霞不享有涉案土地(“南坡地”0.45亩,南邻袁善奇、北邻袁传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张守兰可以请求返还承包地,但涉案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董传霞于2017年当地冬小麦播种前将张守兰名下地块名称为“南坡地”的0.45亩土地返还给张守兰。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50元,由董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