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越与何光军、徐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越,何光军,徐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704号原告韩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何光军,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富,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越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