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忠业与王强、姚长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业,王强,姚长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业,男,195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强,男,1989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姚长伏,男,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业与被执行人王强、姚长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