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惠萍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萍,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237号之一原告:张惠萍,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27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惠萍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