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邵震晗、褚欢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邵震晗,褚欢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07号原告: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2幢501-1室。法定代表人:杨敏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刘玉婷,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震晗,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褚欢欢,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枝公司)与被告邵震晗、褚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连枝公司诉称,原告拥有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网站××/,出借人与借款人可通过该网站达成借贷合意。2016年1月22日,被告邵震晗通过该网站与会员138××××1991达成借款合意(贷款号:20160100084),借贷双方约定:会员138××××1991向被告邵震晗出借资金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为年利率1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按0.2%/天计算。被告邵震晗之妻被告褚欢欢书面承诺对邵震晗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协议生效后,出借人通过原告向被告邵震晗出借款项20万元,但被告邵震晗未如约付息还本。出借人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派员向两被告追索余款未果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70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案外人刘芸(原告网站会员代码138××××1991)与被告邵震晗之间的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刘芸(甲方)、邵震晗(乙方)、连枝公司(丙方,原名称为浙江连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协议争议解决由丙方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协议条款与法不悖,合法有效。据此约定,原告应向其营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营业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