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让利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让利,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赵让利,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3栋3单元3层。本院在执行赵让利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