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滴道区供销社服务处与兰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滴道区供销社服务处,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供销社服务处。负责人毕海廷,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兰臣,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鸡西市滴道区供销社服务处与兰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兰臣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23,282.36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兰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依法督促下,被执行人兰臣分二次给付了原告本金13,824.00元;利息9,458.36元双方已达成了给付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