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红梅与施永专、童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梅,施永专,童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程红梅。被执行人施永专。被执行人童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永专、童小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7691.6元(本金289566.53元、利息36871.47元、律师费12000元、诉讼费6378元、执行费47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