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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张勤,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张勤,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张勤,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80号申请人张勤,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6号。被执行人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之轩1805号。被执行人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内环路西北段底101号。被执行人王玉奇,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毕志海,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勤与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5)京方正执字第005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返还张勤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权利人张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毕志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产两套。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奇、毕志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