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玲侠与王亚鹏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侠,王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朱玲侠,女,1964年4月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被执行人王亚鹏,男,1991年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玲侠与被执行人王亚鹏诈骗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938241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萧刑初字笫003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谢长永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