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齐凤燕与刘昌家、张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燕,刘昌家,张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92号之一申请人齐凤燕,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刘昌家,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艳慧(刘昌家之妻),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凤燕与被执行人刘昌家、张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刘昌家、张艳慧名下有红木家具一套。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我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