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雅芳与毛子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芳,毛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李雅芳,女,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毛子文,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雅芳与毛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毛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子文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