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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金耀华庭25楼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64032-6。法定代表人:龙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林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02128-X。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龙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于当地村民阻扰施工的时间计算错误。西秀产业园区管委会给区委督察办局的《关于贵州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被蔡贯张官村村民阻工的情况报告》,和蔡官镇人民政府《关于康泰隆冷轧钢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可以印证村民实际阻工时间从2012年8月1日开始,非原审认定的2012年9月15日。自张官村村民停止阻工至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大龙发公司共施工35天,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45天,康泰隆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在该施工合同中真正违约的是康泰隆公司。根据双方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终止条件》和《结算清单》,合同双方对整个工程项目已经进行了结算,而康泰隆公司尚欠大龙发公司安顺分公司218294.5元工程款。三、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结算清单》没有关于大龙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原审法院判决大龙发公司需支付康泰隆公司违约金240870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龙发公司主张村民阻工时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但其提供的《关于贵州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被蔡贯张官村村民阻工的情况报告》和《关于康泰隆冷轧钢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原审根据大龙发公司和康泰隆公司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实际施工期认定大龙发公司工期延期违约,判决大龙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大龙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静旻审 判 员  赵庆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玥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