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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12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1,男,1992年11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1991年10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交执行款10000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4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