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12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1,男,1992年11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1991年10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交执行款10000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4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