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52号罪犯��康,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履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康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康的个人账户流水账显示其在半年内有数额较大的接见款及较高消费,足以证实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罪犯陈康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判员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