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占俊与琼扎西、强巴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俊,琼扎西,强巴热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06号原告:马占俊,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琼扎西,住西藏拉孜县。被告:强巴热杰,住西藏仁布县。原告马占俊与被告琼扎西、强巴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占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案原告马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原告马占俊负担。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