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芝执字第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烟台丰达海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烟台丰达海藻有限公司,烟台海藻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字第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5号。法定代表人:郝培志,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丰达海藻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松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海藻工业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14号。法定代表人:韩宝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烟台丰达海藻有限公司、烟台海藻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