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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文汉、马哈克与马进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汉,马哈克,马进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466号原告:马文汉,男,回族,生于1938年5月1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马哈克,男,回族,生于1961年10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马进祥,男,回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文汉、马哈克与被告马进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1年被告租用两原告地旁他人耕地种植苗木,现苗木长大,遮阴了两原告种植的庄稼的正常生长,造成了庄稼的减产,二原告要求被告每年赔偿遮阴损失费各200元,被告没有接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经乡、村两级组织调解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每年赔偿两原告庄稼遮阴费各200元,直至被告所种植树木出圃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进祥每年按实际遮阴和影响减产的面积给予原告马文汉、马哈克各200元的经济补偿,自调解书生效后至树木出售完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