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刘基成、东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基成,东阿县公安局,马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基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葛建华,聊城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逯露露,聊城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公安局。住所地:东阿县北环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恒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生明,该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朱士训,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伟东,男,住茌平县。上诉人刘基成因诉被上诉人东阿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东阿县人民嗷嗷、2016)鲁1524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基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基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基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杰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