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01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500号。负责人陆金根,行长。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朱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