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锦光、欧建柏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锦光,欧建柏,严木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锦光,男,193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欧建柏,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严木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周锦光申请欧建柏、严木姐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36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欧建柏严木姐应支付申请人周锦光案款25645.0元。现因被执行人欧建柏严木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