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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凤、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汉族,199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东6号。法定代表人:符开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凤与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