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栗津卫、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津卫,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张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津卫,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马宇飞,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栗津卫丈夫。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光明路南段西侧南环岛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司建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建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山,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上诉人栗津卫、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栗津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