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卫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卫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莱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8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卫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卫波及其辩护人冯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宋卫波将鲁F×××××-鲁FU5**挂重型货车停放在新郑市“公园里”南门斜坡上卸货时,发生溜车,致使车辆先撞住“公园里”小区南门建筑物,后又与王某停驶的电动二轮车、陈某停驶的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及行人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园里”小区南门建筑物、电动二轮车、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许某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卫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报告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宋卫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宋卫波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卫波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过失犯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宋卫波将鲁F×××××-鲁FU5**挂重型货车停放在新郑市“公园里”南门斜坡上卸货时,发生溜车,致使车辆先撞住“公园里”小区南门建筑物,后又与王某停驶的电动二轮车、陈某停驶的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及行人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园里”小区南门建筑物、电动二轮车、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许某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卫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1、2016年10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宋卫波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现场被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带走。2、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宋卫波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5.5万元;12月4日,被告人宋卫波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卫波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和12月2日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宋卫波所在社区县级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宋卫波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宋卫波供述,2016年10月5日晚上17时许,他驾驶鲁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荆州市拉了5棵树送到新郑市公园里小区工地。10月6日早上6时到新郑公园里小区后,他妻子许某与货主联系,他在车上休息。不知几点,许某让他把车往门口里边开点,门口是北高南低的斜坡。他把车开到门口,再往前开时,发现刹车处故障了。他把刹车修理好后,车上的树卸到最后一棵,吊车在吊树的过程中,带动他的车向前移动了一点,树吊起后,他的车向后溜了。由于车的惯性将掩车的木三角压过去了。他赶紧跑到车前面开车门去拉手刹,但几次都没有将车门打开。车溜时车厢的右前方挂倒门口东侧的一个柱子,又撞到路西一辆水泥罐车上,右侧撞到一辆电动二轮车,他妻子躺在右侧中间车轮下面。他赶紧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医生说他妻子已经死亡了。交警勘查现场后,他被带到新郑市公安局事故中队了。2、证人牛某证实,他在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6日11时49分许,他妻子打电话说公园里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了。他就赶紧过去,看到了事故的现场,一辆半挂货车撞在一辆正卸水泥的罐车上,一个男的在左侧中间跪在地上哭,一个女的在货车车头右后侧车轮下躺着,120医生说女的已经死了。他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3、证人张某1证实,2016年10月6日上午大概8时30分左右,开始在新郑市公园里门口卸树,在卸最后一棵树的过程中,因货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证人张某2证实,与证人张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10月6日11时40分许,他驾驶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新郑市公园里工地南门口卸水泥,他的车是头南尾北停驶的,卸树的货车因溜车撞在其车上,还有一女性死亡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的地点和现场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宋卫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8、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宋卫波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被告人宋卫波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9、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照片证明被害人许某因交通事故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事实。10、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事故当天拨打110报警电话及案件受理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卫波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卫波无违法犯罪记录。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宋卫波的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宋卫波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1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宋卫波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宋卫波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宋卫波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波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卫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