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炯辉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200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炯辉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200元,刘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黎光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炯辉,男,1969年04月18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炯辉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共计400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法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执行刘炯辉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