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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海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燕,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暂住江苏省溧阳市。2009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4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海燕先后4次在其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177号暂住地内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7克,查获毒品海洛因15.06克。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何某、杨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称重、封存记录、称重照片、检验报告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相应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黄海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燕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海燕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海燕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海燕在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委宋庄村177号暂住地,先后4次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海燕在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委宋庄村177号暂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2、2015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海燕在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委宋庄村177号暂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3、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海燕在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委宋庄村177号暂住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4、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海燕在溧阳市溧城镇宋庄村委宋庄村177号暂住地,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海燕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4份,共计15.0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并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证人何某、杨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称重、封存记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尿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燕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海燕当庭自愿认罪、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燕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多次贩毒,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小伟审 判 员  顾文杰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