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10号罪犯李广,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茂高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