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梅与连云港聚优无纺布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连云港聚优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聚优无纺布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请执行人刘梅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聚优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刘梅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聚优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承诺10天之内偿还,暂按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