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继伟、李久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伟,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91号申请人:朱继伟,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雁,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久权,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权。申请人朱继伟与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7563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价值91756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