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红山与史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山,史佳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59号原告:刘红山,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史佳臣,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红山与史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红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红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红山负担。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