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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红山与史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山,史佳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59号原告:刘红山,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史佳臣,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红山与史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红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红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红山负担。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