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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武祥、巫商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祥,巫商成,刘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武祥,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巫商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海清,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武祥与被执行人巫商成、刘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92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巫商成、刘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桉树款1097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2126元、执行费1546.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现已去向不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