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俊梅与黄飞雪、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俊梅,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孟俊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飞雪,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俊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生效(2017)豫01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210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记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