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行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行执3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鸿语,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德良,男,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杨春龙,男,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环保部部长。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环计罚(2016)3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做出(2016)黑0302行审99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按日连续处罚执行款300万元,已给付302312元,本院经银行划拨13000元,尚欠2684688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钢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