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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家霞、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家霞,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抗3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金家霞,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奥星路1号(油车港镇镇政府办公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3223-7。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金家霞与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6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嘉检民(行)监[2017]33040000080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应予再审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