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桂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桂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桂彩,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周桂彩因与被申请人周树林、吴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周桂彩申请再审称:我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无需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并未用于吴志昌与我的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我对吴志昌的上述借款亦不知情。事实上,吴志昌向周树林借来的款项,吴志昌都用于去澳门赌博,故该借款属于吴志昌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我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我不承担连带清偿借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周桂彩于2016年就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案号为(2016)粤01民申380号],在该案中,周桂彩亦主张吴志昌将借款用于澳门赌博,并认为原审判决周桂彩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合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周桂彩的再审申请。故,在周桂彩已就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被驳回的情况下,现周桂彩又就原审判决再次提起再审申请,依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桂彩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