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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娜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娜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01422767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樊海涛,系该公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