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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与李胜元李章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李章成,李胜莉,李胜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46号附2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712389。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成,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莉,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元,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章成、李胜莉、李胜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14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死者何中玉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死者何中玉(被上诉人李章成之妻,李胜元、李胜莉之母)于2016年8月25日起在上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9月8日,何中玉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后送至医院治疗。2016年9月15日,何中玉因医治无效死亡。在工作期间,上诉人未为何中玉购买社会保险,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中玉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称,结合相关证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茶山竹海派出所所做的陈述,可以确定何中玉的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永川区棠麓源小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何中玉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在管辖异议程序进行审查。至于何中玉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