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恩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刘恩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47号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明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杰,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恩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恩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瑀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