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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35号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姿,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服装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士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刘士亚、郑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东侧、淮水路北侧房产证号为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第××号房屋,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东侧、淮水路北侧房产���号为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第××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