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三亚思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思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271民初3450号 原告:三亚思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友谊路铁路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贾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A111。 法定代表人:赵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简称思诺公司)与被告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亚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搭建费11,1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0日,被告亚视公司在三亚洲际酒店举办赛事。双方约定,赛事活动的广告搭建由原告负责,双方确认广告搭建费共计11,109元。原告依约完成广告搭建工作,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广告搭建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广告搭建款,但被告以变更股东等理由迟迟不肯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亚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思诺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告搭建现场照片;2、催款记录两份;3、报价明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0日,被告亚视公司策划的“2016大师选助手设计新锐选拔赛”在三亚举办。原、被告约定现场广告由原告负责搭建,费用为11,109元。原告依约完成现场广告搭建工作后,多次与被告公司相关人员联系付款事宜,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向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将活动现场的广告搭建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完成广告的搭建工作,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搭建费用11,109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视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思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搭建费11,1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原告已预交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亚视凤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坤泰 kszqj9enhxjxkyedjn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