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文金申请执行余荣霞、王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金,余荣霞,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金,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余荣霞,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荣霞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二、被执行人余荣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